修改后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共七章七十条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监督管理
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
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
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七章 附则
新《环境保护法》五大亮点
新举措——建立公共监测预警机制
新制定—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
新主体——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
新标准——按日计罚无上限
新职责——明确政府管理
新《环保法》的11个主要改变
一是 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
二是 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
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中。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、公众参与、损害担责的原则。
三是 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
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、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、防治污染设施“三同时”制度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、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、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。
四是 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
五是 严格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
六是 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
七是 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
八是 提出了环境经济政策
九是 强调了农村环境保护
十是 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
十一是 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

与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条款
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,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、回收利用。
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,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,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,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。
第四十八条 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、使用、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,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防止污染环境。
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,固体废物的收集、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,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、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,并保障其正常运行。